黔东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 黔东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州民宗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接收

州民宗委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主要有互联网申请”“信函申请”“当面申请。州民宗委将本单位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黔东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一)互联网申请。对申请人通过州民宗委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通过门户网站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办公室安排人员每日查看州民宗委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及时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办公室安排人员每个工作日取件。

(三)当面申请。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四)其他渠道申请。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三、确认申请时间

接收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确认申请日期,明确答复期限,需与申请人沟通确认的,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沟通确认。

(一)当面提交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的,应在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需要进行补正的,接收时间为收到补正申请之日。

四、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办公室对申请要素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是否需要加工分析,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等情形进行初审。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征求司法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提出拟办意见。

五、办理

(一)自行办理。对要素完备、事实清楚的依申请公开件,办公室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答复意见,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完善后报有关负责人审签答复申请人;对要素欠缺、内容不明确的依申请公开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协商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转请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于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会商,研究确定意见。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六、答复

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及与部门、第三方对接情况起草答复书,按程序报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书要素包括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告知内容、救济渠道、答复日期和印章,根据申请人要求的送达方式采取邮政EMS、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答复时限为20个工作日,确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依申请公开件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答复书及附件材料;EMS邮寄单据或单号;确定受理时间的录音资料。逐步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