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黔东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3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确保州民宗委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州民宗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州民宗委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州民宗委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州民宗委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以州民宗委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包括“州民宗通”、“州民宗发”、“州民宗党干任”等;

)建议、提案办理信息;

)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全州民宗领域重大活动信息

)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州民宗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委机关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日常管理编制网站监管年报组织编制公布州民宗委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积极主动公开以州民宗委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开文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本机关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等政府信息。

2.其他科室、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六条州民宗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黔东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州民宗委政府信息发布,应将门户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作为第一发布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结合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由信息产生科室提出公开意见,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州民宗委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